近日,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一案。被告人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万元;违法所得100万元,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;被告人梁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,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;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80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。
案情回顾
2020年至2023年4月,被告人梁某某为非法获利,在明知陈某某等人销售的“成人保健品”属三无产品且进价远低于同类商品市场价、服用后可能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,仍然长期大量购买涉案产品,并伙同多人通过网络贩卖、快递发货等方式销售至全国各地。期间,梁某某通过微信对外收取货款,销售金额达380万余元,非法获利100万余元。
经检测,上述“成人保健品”检出含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梁某某销售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,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,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众多消费者的生命权、健康权,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不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,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和保健品中添加的“西地那非”,食用“西地那非”可能会引起不良反应,包括:会造成血管扩张、心跳加速、头晕、视觉异常等现象,对服用者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威胁。
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购买保健品时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,莫要迷信广告宣传,擦亮双眼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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